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暫行辦法通知》(建辦城函【2018】304號),在住建部2018年第二季度46個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通報中,廈門市、深圳市、寧波市在46個重點城市中分列總分前三名。
來源:住建部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國務院辦 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 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部分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 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辦發〔2017〕26 號文件確定的重點城市城區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每季度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引導居民自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加強生活垃圾分類配套體系建設、強化組織領導和工作保 障等工作進展情況及取得的成效。
第五條: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實地抽查,材料核查重點是各城市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實地抽查重點是各 城市垃圾分類工作取得的實際效果。
第六條: 各城市要在每月 5 日前,通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信息在線報送系統報送上月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展信息;在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10 日前報送上季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自查報告,圍繞考核內容逐條梳理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充分反映工作成效和亮點。
第七條:考核結果采取計分制,主要從體制機制建設、示范片區建設、分類作業等 10 個方面計分,具體分值劃分和評分標準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細則》(附件)。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季度向各城市人民政府通報考核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九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不定期對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實地調研督導,抽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條:對在考核工作中發現瞞報、謊報和造假的,扣除相應分數,情況嚴重的取消考核成績,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據有 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工作細則
一、體制機制建設
考核細則
分值:14分
分項
1.市委市政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的重要指示精神(2 分)。
2.2017 年以后公布或修訂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法規(2 分)。
3.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計劃制度并有效執行
(2 分)。
4.建立市、區兩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2 分)。
5.建立穩定持續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4 分)。
6.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執行(2 分)。
評分細則
1.根據組織學習、研究制定落實措施情況酌情給分。
2.2017 年以后公布或修訂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法規的得 2 分。
3.未制定工作方案、未建立年度工作計劃制度的不得分;根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酌情給分。
4.市、區兩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的分別得 1 分。
5.未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的不得分;根據資金投入情況酌情給分。
6.未建立考核制度的不得分;根據考核制度執行情況酌情給分。
二、示范片區建設
考核細則
分值:20分
分項
1.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示范片區標準(2 分)。
2.建立示范片區基礎臺賬,內容包括: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責任主體;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作業形式、作業時間等;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數量、分類準確率等(5 分)。
3.達到標準的居民戶數占全市總戶數的比例不斷提高(9 分)。
4. 其他垃圾中不混入廚余垃圾、有害垃圾(4 分)。
評分細則
1.未制定示范片區標準的不得分。
2.未建立基礎臺賬的不得分;根據臺賬編制情況酌情給分。
3.示范片區居民戶數占比達到全國平均水平或達到 30%得 3 分;每遞增 10%加 1 分,每遞減10%扣 1 分。
4.發現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每處次扣 0.5 分。
三、設施建設
考核細則
分值:15分
分項
1. 居住區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設施標識清楚,投放設施完備(3 分)。
2. 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分類運輸車輛完備,統一標識(3 分)。
3. 廚余垃圾處理設施完備(3 分)。
4. 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完備(3 分)。
5. 可回收物回收、運輸和處理設施完備(3 分)。
評分細則
1. 居住區生活垃圾投放設施占比達到 50%、70%、90%的分別得 1 分、2 分、3 分。
2. 未配備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不得分;根據分類運輸車輛配備、標識情況酌情給分。
3. 沒有廚余垃圾處理設施的不得分;根據設施處理能力和產生量匹配情況酌情給分。
4. 沒有有害垃圾處理設施的不得分;根據設施處理能力和產生量匹配情況酌情給分。
5. 可回收物回收站點布局合理,回收、運輸能力和產生量基本匹配的得 2 分;設施處理能力和產生量基本匹配的得 1 分。
四、分類作業
考核細則
分值:13分
分項
1. 有害垃圾投放管理規范(3 分)。
2. 可回收物回收及時規范運行(2 分)。
3. 廚余垃圾投放收運規范,投放點干凈整潔(4 分)。
4. 小型垃圾轉運站、壓縮站、清潔站等操作規范,群眾無投訴(4 分)。
評分細則
1. 根據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廢油漆、廢殺蟲劑等有害垃圾投放管理情況酌情給分。
2. 根據上門回收、APP 預約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情況酌情給分。
3. 廚余垃圾未實現單獨收運、日產日清的不得分;根據密閉收集和投放點干凈整潔情況酌情給分。
4. 根據小型垃圾轉運站、壓縮站、清潔站等規范操作情況酌情給分;群眾投訴 1 次并查實的扣 0.5 分。
五、組織動員
考核細則
分值:13分
分項
1. 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黨建工作(3 分)。
2. 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實施垃圾分類(3 分)。
3. 組織志愿者參與垃圾分類工作(3 分)。
4. 開展入戶宣傳,引導居民積極參與(3 分)。
5. 建立垃圾分類獎懲榜、公示榜等激勵督促制度(1分)。
評分細則
1. 根據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黨建工作情況酌情給分。
2. 根據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實施垃圾分類情況酌情給分。
3. 根據組織志愿者參與垃圾分類工作情況酌情給分。
4. 根據組織開展入戶宣傳情況酌情給分。
5. 未建立垃圾分類獎懲榜、公示榜等激勵督促制度的不得分。
六、教育工作
考核細則
分值:12分
分項
1. 分別編制幼兒園、小學、中學版生活垃圾分類教材或知識讀本(3 分)。
2. 將垃圾分類教育納入教育體系,在全市推開(4 分)。
3. 開展學校、家庭、社區互動實踐活動(4 分)。
4. 建立并實施校園垃圾分類檢查考評制度(1 分)。
評分細則
1. 未編制教材或知識讀本的不得分;根據教材推廣使用情況酌情給分。
2. 未納入教育體系的不得分;在全市占比達到30%、50%、70%、90%的分別得 1 分、2 分、3 分、4 分。
3. 根據互動實踐活動開展情況酌情給分。
4. 未建立檢查考評制度的不得分。
七、公共機構
考核細則
分值:5分
分項
1. 制定并實施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方案(3分)。
2. 建立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臺賬,內容包括: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責任主體;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作業形式、作業時間等;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數量、分類準確率等(2分)。
評分細則
1. 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根據實施情況酌情給分。
2. 未建立基礎臺賬的不得分;根據臺賬編制情況酌情給分。
八、宣傳工作
考核細則
分值:5分
分項
1. 每月在當地主流媒體開展宣傳活動(2 分)。
2.每月開展主題宣傳活動(2 分)。
3.利用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手段開展宣傳(1 分)。
評分細則
1. 主流媒體未開展宣傳的不得分;每開展一次得 1 分。
2. 每月未開展主題宣傳活動的不得分;開展一次得 1 分(含市、區)。
3. 根據利用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手段開展宣傳情況酌情給分。
九、信息報送
考核細則
分值:3分
分項
1.每月 5 日前通過在線系統報送信息(1 分)。
2.內容詳實,數據準確(2 分)。
評分細則
1.未按要求報送的不得分。
2.報送內容缺項和不準確的各扣 1 分。
十、加減分項
考核細則
加分項
分項
1.建立與垃圾分類掛鉤的收費制度并有效實施(3 分)。
2.工作中有創新性舉措(2 分)。
評分細則
1.建立與垃圾分類掛鉤的收費制度的得 2 分; 有效實施的得 1 分。
2.根據創新性舉措酌情給分。
減分項
分項
1.被主流媒體曝光并被查實的,或被省(市)以上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2 分)。
2.發現弄虛作假的。
評分細則
1.同一事項被曝光并被查實或被通報批評的, 每次減 2 分。
2.發現弄虛作假的扣除相應考核項分數,嚴重的取消考核成績并通報批評。
住建部2018年第二季度
46個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排名
1.廈門市
2.深圳市
3.寧波市
4.杭州市
5.上海市
6.廣州市
7.蘇州市
8.宜春市、北京市
10.南京市
11.大連市
12.鄭州市
13.宜昌市
14.南寧市/重慶市
16.成都市/濟南市
18.泰安市
19.武漢市
20.太原市
21.咸陽市/長春市
23.福州市/西寧市
25.蘭州市/沈陽市/銅陵市
28.貴陽市
29.海口市/銀川市
31.廣元市
32.昆明市
33.石家莊市
34.青島市/邯鄲市
36.西安市
37.合肥市
38.長沙市
39.拉薩市
40.天津市
41.呼和浩特市
42.烏魯木齊市
43.德陽市
44.南昌市
45.哈爾濱市
46.日喀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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